第 7 章 平台竞争与监管
前六章我们分析的大多是单一平台的行为——如何定价、如何设计、如何启动。但现实中,平台很少独占市场。滴滴要与高德打车竞争,淘宝要与拼多多争夺商家和消费者,微信支付与支付宝在移动支付领域持续角力。平台之间的竞争有什么特殊之处?网络效应如何影响竞争格局?为什么有些市场最终只剩一家平台,而另一些市场可以容纳多个竞争者?
平台竞争既是商业战略问题,也是公共政策问题。2021 年,中国对阿里巴巴开出 182.28 亿元的反垄断罚单,对美团处以 34.42 亿元罚款;欧盟通过《数字市场法》对大型平台施加严格义务;美国对 Google、Amazon 发起反垄断诉讼。全球范围内,如何监管数字平台成为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核心挑战。
本章将理论与政策结合,系统分析平台竞争的经济学原理,探讨市场可竞争性问题,并评估竞争政策与监管框架的有效性。
- 理解 市场倾覆的条件与机制,区分「争夺市场」与「市场内竞争」两种竞争形态
- 掌握 Armstrong (2006) 竞争模型的核心逻辑,分析竞争性瓶颈与多栖行为的影响
- 运用 可竞争性分析框架评估转换成本、进入壁垒与动态竞争
- 评价 相关市场界定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、合并控制等反垄断问题在平台经济中的特殊性

7.1 平台竞争
平台竞争与传统企业竞争有本质区别。传统企业主要在产品质量、价格和成本上竞争;平台则在网络规模上竞争——谁能吸引更多用户,谁就能提供更大的网络价值,从而吸引更多用户。这种正反馈机制使平台竞争容易形成赢者通吃格局。
7.1.1 市场倾覆

市场倾覆(Tipping)指市场从多平台共存状态快速转变为单一平台主导的过程。一旦某个平台获得领先优势,网络效应会放大这一优势,最终导致竞争对手被边缘化甚至退出市场。
倾覆的条件
并非所有平台市场都会倾覆。市场是否倾覆取决于以下因素:
- 网络效应强度:跨组网络效应越强,用户从大平台获得的收益越多,倾覆越可能发生。
- 规模经济:固定成本越高、边际成本越低,大平台的成本优势越明显。
- 平台差异化程度:平台越同质化,用户越容易转向领先平台。
- 多栖成本:用户同时使用多个平台的成本越高,市场越容易倾覆。
我们可以用网络收益函数的形态来刻画倾覆条件。设 \(U(N)\) 表示用户在规模为 \(N\) 的网络中获得的效用。考虑两组用户,每组可以协调选择同一平台,但两组之间不协调。
情形一:\(U(1) = 0, U(2) = B\)
网络效益只有在两组用户都加入时才能实现。这意味着: - 如果两组用户选择不同平台,每组的效用为零 - 只有当两组用户协调到同一平台时,才能获得效用 \(B\)
在这种情况下,市场必然倾覆。任何试图吸引单独一组用户的平台都无法提供网络价值,因此没有生存空间。这是「争夺市场」(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)的典型情形。
情形二:\(U(1) = B = U(2)\)
网络效益在只有一组用户时就能完全实现,第二组用户的加入不会增加额外效用。这意味着: - 每个平台只需吸引一组用户就能提供完整的网络价值 - 两个平台可以各自吸引一组用户,实现共存
在这种情况下,市场可以支持多平台竞争。这是「市场内竞争」(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)的情形。
当网络收益函数呈凸性(\(U(1)\) 远小于 \(U(2)\)),市场趋向倾覆,形成「争夺市场」格局;当网络收益函数呈凹性(\(U(1)\) 接近 \(U(2)\)),市场可容纳多平台,形成「市场内竞争」格局。
中间情形与策略行为
现实中,\(U(1)\) 通常介于 0 和 \(U(2)\) 之间。在这种情况下,即使市场本可以支持多平台竞争,在位平台也有动机策略性地阻止竞争。
考虑一个已经吸引了两组用户的在位平台。即使 \(U(1) = U(2) = B\)(第二组用户对网络价值没有边际贡献),在位平台仍有强烈动机留住两组用户——因为这可以剥夺潜在进入者获取用户基础的机会。
这说明一个关键现象:平台声称「我们的规模优势来自服务质量」可能是误导性的。 即使规模本身不提升服务质量,维持大规模也是一种竞争策略——通过剥夺竞争对手的用户基础来阻止进入。
7.1.2 竞争定价:Armstrong (2006) 模型

当多个平台在市场中共存时,它们如何竞争?Armstrong (2006) 的经典模型提供了分析框架。
模型设定
考虑两个差异化平台 1 和 2,服务买方(B)和卖方(S)两组用户。平台差异化体现为 Hotelling 空间竞争:两平台分别位于单位线段的两端,用户均匀分布在线段上,与平台的「距离」代表品味差异,单位距离的交通成本为 \(t_B\)(买方)和 \(t_S\)(卖方)。
用户效用函数为: \[u_B^i = \alpha_B n_S^i - p_B^i - t_B d_B^i\] \[u_S^i = \alpha_S n_B^i - p_S^i - t_S d_S^i\]
其中 \(\alpha_B, \alpha_S > 0\) 是跨组网络效应参数,\(n_S^i, n_B^i\) 是平台 \(i\) 上的用户数量,\(p_B^i, p_S^i\) 是平台 \(i\) 向两边收取的价格,\(d_B^i, d_S^i\) 是用户到平台 \(i\) 的距离。
单栖均衡
假设所有用户都单栖(Single-homing)——每个用户只选择一个平台。位于 \(x\) 的买方选择平台 1 当且仅当: \[\alpha_B n_S^1 - p_B^1 - t_B x > \alpha_B n_S^2 - p_B^2 - t_B (1-x)\]
解得无差异买方位置: \[\hat{x}_B = \frac{1}{2} + \frac{\alpha_B(n_S^1 - n_S^2) - (p_B^1 - p_B^2)}{2t_B}\]
类似地,无差异卖方位置: \[\hat{x}_S = \frac{1}{2} + \frac{\alpha_S(n_B^1 - n_B^2) - (p_S^1 - p_S^2)}{2t_S}\]
在对称均衡中,\(n_B^1 = n_B^2 = 1/2\),\(n_S^1 = n_S^2 = 1/2\),\(p_B^1 = p_B^2 = p_B^*\),\(p_S^1 = p_S^2 = p_S^*\)。
均衡价格
通过利润最大化,可以推导出均衡价格: \[p_B^* = t_B - \alpha_S\] \[p_S^* = t_S - \alpha_B\]
在差异化平台竞争中,均衡价格等于交通成本(衡量平台差异化程度)减去该方对另一方产生的网络效应。网络效应越强的一方,对另一方的吸引力越大,因此会被收取更低的价格甚至获得补贴。
竞争与利润
平台利润函数为: \[\pi = (p_B - c_B) \cdot n_B + (p_S - c_S) \cdot n_S\]
假设边际成本为零(\(c_B = c_S = 0\)),在对称均衡中 \(n_B = n_S = 1/2\),代入均衡价格可得: \[\pi^* = (t_B - \alpha_S) \cdot \frac{1}{2} + (t_S - \alpha_B) \cdot \frac{1}{2} = \frac{t_B + t_S - \alpha_B - \alpha_S}{2}\]
这个结果有两个重要含义:
差异化提升利润:\(t_B\) 和 \(t_S\) 越大(平台越差异化),利润越高。这与传统 Hotelling 竞争一致。
网络效应加剧竞争:\(\alpha_B\) 和 \(\alpha_S\) 越大(网络效应越强),利润越低。原因是:强网络效应使得吸引额外用户的价值更高,平台更愿意降价争夺用户。
当 \(\alpha_B + \alpha_S > t_B + t_S\) 时,均衡利润为负——网络效应太强导致竞争过于激烈,市场无法支持两个平台共存。此时市场将倾覆为垄断。
设 \(t_B = t_S = 1\),考虑不同网络效应强度下的均衡:
| 网络效应参数 | 均衡价格 | 均衡利润 | 市场结构 |
|---|---|---|---|
| \(\alpha_B = \alpha_S = 0\) | 1 | 1 | 双寡头,高利润 |
| \(\alpha_B = \alpha_S = 0.5\) | 0.5 | 0.5 | 双寡头,中等利润 |
| \(\alpha_B = \alpha_S = 0.9\) | 0.1 | 0.1 | 双寡头,低利润 |
| \(\alpha_B = \alpha_S = 1.1\) | -0.1 | -0.1 | 市场倾覆 |
当网络效应参数超过交通成本时,双寡头均衡不可持续,市场将倾覆为垄断。
7.1.3 单栖与多栖
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多个平台(多栖,Multi-homing),对竞争格局有深远影响。

竞争性瓶颈
竞争性瓶颈(Competitive Bottleneck)是指:当一边用户单栖而另一边用户多栖时,平台对多栖一边拥有垄断定价能力。
考虑一个广告支持的媒体平台。消费者通常单栖——大多数人只使用一个社交网络作为主要平台。广告商则多栖——为了触达所有潜在消费者,广告商必须在所有主要平台投放广告。
在这种情况下: - 平台 A 的消费者只能通过平台 A 触达 - 广告商若想接触这些消费者,别无选择,只能在平台 A 投放 - 平台 A 对其消费者群体拥有「瓶颈」控制权
当买方单栖、卖方多栖时,每个平台对其买方用户群体形成「瓶颈」。卖方为了触达特定平台的买方,必须向该平台付费,即使卖方已经加入了其他平台。这使平台可以对卖方收取垄断价格。
竞争性瓶颈下的定价
在竞争性瓶颈情形下,Armstrong (2006) 证明: \[p_S^* = \alpha_S / 2\]
卖方支付的价格与平台差异化程度无关,只取决于卖方从接触买方获得的网络收益。平台表现得像是卖方「接入」其买方群体的垄断者。
同时,买方获得的价格为: \[p_B^* = t_B - \alpha_B - \alpha_S / 2\]
平台在买方一边激烈竞争,因为吸引更多买方就意味着可以向卖方收取更多费用。
多栖对竞争的影响
多栖行为如何影响竞争?这取决于哪一边多栖:
高网络效应方多栖:降低竞争强度。如果卖方多栖,买方可以在任一平台接触到所有卖方,减少了买方转换平台的激励。
低网络效应方多栖:影响较小。买方多栖不会显著改变卖方的平台选择。
中国外卖市场呈现典型的竞争性瓶颈结构:
- 消费者:大多数消费者安装多个外卖 App,但主要使用一个(近似单栖)
- 餐厅:为了不流失任何客源,餐厅普遍同时入驻美团和饿了么(多栖)
- 骑手:骑手可能为多个平台配送(多栖)
结果是:每个平台对其主要用户群体形成瓶颈。餐厅必须向美团付费才能触达美团的忠实用户,即使餐厅已经入驻了饿了么。这解释了为什么外卖平台可以收取 15%-25% 的高额佣金——这是竞争性瓶颈下的垄断定价。
美团「二选一」的本质是试图将餐厅从多栖变为单栖,从而打破竞争性瓶颈结构,转向完全的市场倾覆。
策略性排他
平台可能通过合同条款或技术手段强制用户单栖,即排他性安排(Exclusive Dealing)。排他性的竞争效应是复杂的:
- 反竞争效应:排他性阻止用户使用竞争平台,可能导致市场封锁
- 效率效应:排他性可以增强平台激励进行关系专用投资
Armstrong & Wright (2007) 指出,排他性条款的竞争效应取决于哪一边被施加排他性约束。如果是低网络效应方被限制单栖,竞争反而可能加剧;如果是高网络效应方被限制,则可能导致市场封锁。
7.1.4「争夺市场」与「市场内竞争」
综合以上分析,我们可以区分两种竞争形态:
争夺市场(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)
特征: - 网络效应强、平台同质化、多栖成本高 - 市场最终倾覆为垄断或近似垄断 - 竞争发生在市场形成阶段,胜者获得持久优势 - 典型案例:操作系统(Windows)、社交网络(微信)
政策含义: - 难以通过促进竞争来改善市场结构 - 应关注可竞争性——确保潜在进入者有机会挑战在位者 - 行为监管可能比结构分拆更有效
市场内竞争(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)
特征: - 网络效应适度、平台差异化、多栖成本低 - 市场可持续支持多个平台共存 - 竞争持续进行,用户可在平台间切换 - 典型案例:外卖平台、网约车、电商平台
政策含义: - 可通过促进竞争来改善市场效率 - 应关注阻碍竞争的行为(如「二选一」) - 降低转换成本和多栖成本是有效的政策工具
在实践中,判断一个市场属于哪种类型是困难的。在位平台有动机宣称市场属于「争夺市场」类型,以为其垄断地位辩护。但这种宣称可能具有策略性——即使市场本可以支持竞争,在位者也会采取措施促进倾覆。
监管者需要分析反事实情景:如果没有在位者的策略行为,市场结构会是怎样的?这需要对网络效应的形态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。
7.2 可竞争性

即使市场已经倾覆为垄断,如果潜在进入者能够有效挑战在位者,市场仍然是可竞争的(Contestable)。可竞争性取决于用户的转换能力和新进入者的进入可行性。
7.2.1 用户锁定与转换成本
转换成本(Switching Cost)是指用户从一个平台迁移到另一个平台所需付出的代价。转换成本越高,在位平台的地位越稳固。
转换成本的来源
- 学习成本:适应新平台的界面、功能和使用习惯
- 数据迁移成本:历史数据、内容、社交关系的迁移
- 网络效应损失:离开原平台意味着失去与留守用户的连接
- 合同约束:长期合同、违约金、会员权益损失
- 搜索成本:寻找和评估替代平台的时间精力
数据可携带性
数据可携带性(Data Portability)是指用户将自己的数据从一个平台转移到另一个平台的能力。欧盟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DPR)第 20 条规定了数据可携带权。
数据可携带性可以降低转换成本,提升市场可竞争性。但其实际效果取决于: - 数据格式是否标准化、可互操作 - 接收平台是否有能力利用这些数据 - 用户是否有动机和能力行使这一权利
假设你想从微信迁移到另一个社交应用。即使你可以导出聊天记录和联系人列表,新应用能做什么呢?
- 聊天记录:新应用可以导入,但与留在微信的朋友的历史记录仍在微信
- 联系人:可以导入,但朋友仍在微信,你无法通过新应用联系他们
- 朋友圈内容:可以导出,但失去了互动的社交语境
核心问题是:数据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效应。单纯的数据可携带性无法解决网络效应锁定问题。
互操作性
互操作性(Interoperability)是指不同平台或系统之间协同工作的能力。如果平台 A 的用户可以与平台 B 的用户通信,用户就不需要为了与特定人群交流而选择特定平台。
互操作性比数据可携带性更能有效降低转换成本,因为它直接解决了网络效应锁定问题。但互操作性也面临挑战: - 技术标准的协调 - 服务质量和安全性的保障 - 平台差异化优势的削弱
2021 年 9 月,工信部召开「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」,要求互联网平台解除不合理的外链限制。此后,互联互通逐步推进。
主要进展: - 微信逐步放开在聊天中分享淘宝链接 - 淘宝接入微信支付(2024 年 9 月正式宣布) - 抖音与美团在本地生活领域合作
经济学分析: - 互联互通降低了用户的多栖成本 - 打破了「围墙花园」,提升了市场可竞争性 - 平台竞争维度从「流量封锁」转向「服务质量」
争议: - 强制互操作性可能削弱平台创新激励 - 互联互通后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 - 平台差异化优势是否会被侵蚀
7.2.2 进入壁垒
即使用户愿意转换,潜在进入者也可能因为进入壁垒而无法有效竞争。
临界规模壁垒
第 3 章分析过,网络商品市场存在临界规模(Critical Mass)。新进入者必须跨越临界规模才能启动正反馈循环。但在位者的存在使得跨越临界规模更加困难: - 用户已经从在位平台获得网络价值,转换的机会成本更高 - 进入者需要提供足够的补贴来弥补网络规模劣势 - 协调用户同时转换面临集体行动困境
数据壁垒
在位平台积累了大量用户数据,这些数据可以用于改进服务、训练算法、实现个性化。新进入者没有这些数据,难以提供同等质量的服务。
数据壁垒的严重程度取决于: - 数据是否具有规模报酬递增(更多数据 → 更好的算法 → 更多用户) - 数据是否具有时效性(旧数据是否仍有价值) - 数据获取是否存在替代途径
数据网络效应(Data Network Effects)与第 1 章讨论的直接网络效应不同。直接网络效应来自用户规模本身(更多用户 → 更大网络价值),数据网络效应则来自数据积累:更多数据 → 更好算法 → 更优服务 → 更多用户 → 更多数据。这种正反馈可能导致数据驱动的垄断。
但数据网络效应的强度存在争议:
支持数据壁垒的观点: - 搜索引擎需要大量查询数据来优化结果 - 推荐系统需要用户行为数据来提高准确性 - 自动驾驶需要海量路况数据来训练模型
质疑数据壁垒的观点: - 数据存在边际报酬递减——超过一定规模后,更多数据的边际贡献很小 - 数据具有时效性——旧数据对预测当前行为的价值有限 - 数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——购买、合作、用户主动提供
杀伤区
杀伤区(Kill Zone)是指大型平台的存在阻止了特定领域的创业和投资。如果创业公司成功,会被大平台收购或模仿;如果失败,则血本无归。这种不对称的风险收益结构导致风险投资回避这些领域。
杀伤区的形成机制: 1. 收购威胁:大平台倾向于收购有潜力的竞争者 2. 模仿威胁:大平台可以快速复制成功的产品特性 3. 资源不对称:大平台有更多资源投入竞争
Kamepalli, Rajan & Zingales (2020) 研究了 Google 和 Facebook 的收购行为对创业生态的影响。他们发现:
- 在大平台活跃收购的领域,风险投资显著减少
- 创业公司越来越倾向于「被收购」而非「独立上市」作为退出策略
- 这可能导致创新数量和方向的扭曲
但也有研究指出,被收购的预期可能增加创业激励,因为收购提供了有吸引力的退出渠道。杀伤区效应的净影响仍有争议。
7.2.3 动态竞争
前文分析了静态进入壁垒——临界规模、数据优势、杀伤区。但市场可竞争性不仅取决于当前的进入难度,还取决于未来的竞争动态。历史表明,即使存在强大的网络效应和数据壁垒,颠覆性创新仍可能改变市场格局。
颠覆性创新
颠覆性创新(Disruptive Innovation)是指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从边缘市场切入,最终挑战在位者的主导地位。
平台市场的颠覆性创新案例: - 智能手机颠覆了功能手机(诺基亚 → iPhone) - 移动支付颠覆了传统支付(银行卡 → 支付宝/微信支付) - 短视频颠覆了长视频(优酷 → 抖音)
颠覆性创新的特点是:新进入者不直接与在位者在主战场竞争,而是服务于被忽视的细分市场或采用全新的价值主张。当新技术成熟后,进入者可以「农村包围城市」,最终击败在位者。
平台生命周期
平台并非永久存在。历史上,许多曾经主导市场的平台最终衰落: - MySpace 被 Facebook 取代 - 雅虎被 Google 取代 - 诺基亚被苹果和安卓取代
平台衰落的原因包括: - 技术范式转移(PC → 移动) - 用户代际更替(新用户没有历史依赖) - 战略失误(未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) - 监管干预(反垄断执法、强制互操作性)
竞争政策的时机
动态竞争视角对竞争政策有重要启示:
过早干预的风险:如果市场会通过颠覆性创新自我纠正,过早的反垄断干预可能扭曲市场演化路径。
过晚干预的风险:一旦在位者通过网络效应和数据积累建立起不可逾越的壁垒,竞争可能难以恢复。
预防性干预:欧盟《数字市场法》采取了预防性监管方法——在识别到竞争风险后,不等待实际损害发生就施加行为义务。
动态竞争分析面临根本性的不确定性:我们无法预测未来的技术发展和市场演化。
乐观情景:数字市场快速变化,今天的巨头可能是明天的恐龙。放任市场自我调节,创新竞争会确保效率。
悲观情景:网络效应、数据壁垒和平台包络策略使得大型平台的地位越来越难以撼动。没有监管干预,市场将永久僵化。
政策制定者需要在这两种情景之间做出判断,而判断依据往往不充分。这是平台监管面临的根本挑战之一。
7.3 竞争政策与监管

平台经济的独特性给传统竞争政策带来了挑战。本节分析相关市场界定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、合并控制等核心议题,并介绍数字平台监管的新发展。
7.3.1 相关市场界定
反垄断分析的第一步是界定相关市场。只有在界定清楚市场范围后,才能评估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力量。
双边市场的市场界定挑战
平台服务多边用户群体,这给市场界定带来两个问题:
单边还是双边? 是否应该将平台的两边视为一个统一市场,还是分别界定两个市场?
跨边替代性:如果平台在一边提高价格,用户可能转向替代平台,但这种转换可能同时影响另一边的用户数量和价格。
SSNIP 测试的局限
传统市场界定使用 SSNIP 测试(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-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):如果假定垄断者将价格提高 5-10%,用户是否会转向替代品?
但 SSNIP 测试在平台市场面临困难:
零价格问题:许多平台对一边免费服务(如搜索引擎对用户免费)。5-10% 的提价在零价格基础上没有意义。
质量调整问题:平台可能通过降低服务质量(如增加广告)而非提高价格来剥削用户。但服务质量难以量化。
反馈效应:一边提价导致用户流失,进而降低另一边的网络价值,引发连锁反应。静态的 SSNIP 测试难以捕捉这种动态效应。
在阿里巴巴反垄断案中,相关市场界定存在争议:
市场监管总局的界定: 将相关市场界定为「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」,包括 B2C 和 C2C 两种模式。
阿里巴巴的主张: 认为应将市场界定为「B2C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」,将 C2C(如淘宝)排除在外。
争议焦点: - B2C(天猫)和 C2C(淘宝)对商家和消费者是否具有替代性? - 网络零售与线下零售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? - 应考虑当前市场还是潜在竞争市场?
经济学依据: 市场监管总局采用较宽市场界定的理由包括:
- 需求替代性:商家可以在 B2C(天猫)和 C2C(淘宝)之间灵活转换
- 供给替代性:平台技术架构相似,可快速调整服务模式
- 跨边网络效应:B2C 和 C2C 共享消费者基础,形成统一的双边市场
此案例体现了双边市场界定的复杂性——不能仅看单边替代性,需考虑跨边网络效应对市场边界的影响。
7.3.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
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可能采取滥用行为,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。
自我优待
自我优待(Self-Preferencing)是指平台在向第三方开放的同时,对自有产品或服务给予优惠待遇。
典型例子: - Google 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自己的比价服务 - Amazon 在商品列表中优先展示自营商品 - Apple 在 App Store 中对自有应用免收 30% 佣金
自我优待的竞争效应是复杂的: - 反竞争效应:利用平台地位排挤第三方竞争者 - 效率效应:平台可能因为自有产品质量更高或用户体验更好而优先推荐
2017 年,欧盟委员会对 Google 处以 24.2 亿欧元罚款,认定 Google 在搜索结果中系统性地偏向自己的比价购物服务(Google Shopping),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。
Google 的抗辩: - Google Shopping 提供了更好的用户体验 - 竞争对手仍然可以通过付费广告获得展示 - 市场是动态竞争的,Amazon 才是主要威胁
欧盟的判断: - Google 利用搜索引擎的主导地位为 Shopping 服务导流 - 竞争对手的比价服务流量显著下降 - 这种杠杆效应(leveraging)构成滥用行为
该案确立了平台自我优待可能构成反垄断违法行为的先例。
排他性行为
排他性行为是指平台阻止用户或第三方与竞争平台交易的行为。中国的「二选一」就是典型案例。
掠夺性定价的特殊性
在传统反垄断分析中,低于成本的定价可能构成掠夺性定价(Predatory Pricing)。但在平台市场,对一边的「亏本」可能是最优策略而非掠夺: - 平台对买方的补贴可以吸引更多买方 - 更多买方提升平台对卖方的价值 - 卖方愿意支付更高价格,平台从卖方获利
因此,不能简单地将一边的低价或免费视为掠夺性定价的证据。
但这不意味着平台市场不存在掠夺行为。区分的关键是: - 结构性补贴:持续对一边补贴、另一边盈利,是双边市场的正常运作 - 策略性烧钱:对两边同时补贴,依靠融资支撑,目的是消灭竞争对手,这可能构成掠夺
阿里巴巴的「二选一」行为是中国平台反垄断执法的标志性案例。
行为描述: 阿里巴巴通过合同条款、平台规则、数据和流量限制等手段,要求商家在阿里系平台(天猫、淘宝)独家经营,不得在京东、拼多多等竞争平台开店。
实施手段: - 对「叛逃」商家取消参与促销活动的资格 - 降低搜索排名和流量曝光 - 以技术问题为由限制店铺功能 - 通过大数据监测商家在其他平台的经营行为
处罚结果: 2021 年 4 月,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构成《反垄断法》第十七条禁止的「限定交易」行为,处以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% 的罚款,共计 182.28 亿元。
经济学分析: - 「二选一」本质是强制商家单栖,消除竞争性瓶颈结构 - 如果成功,市场将从双寡头演变为垄断 - 但商家福利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是复杂的——商家失去多栖选择,但可能获得更多流量支持
处罚后的市场变化: 短期内,商家可以自由选择多平台经营。但市场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——网络效应和规模优势仍使阿里系平台保持领先地位。这说明反垄断处罚可以纠正行为,但难以改变市场结构。
7.3.3 合并控制
平台之间的合并可能产生显著的竞争效应。传统合并控制关注横向合并(竞争者之间)和纵向合并(上下游之间),但平台合并往往涉及更复杂的生态系统竞争。
潜在竞争者收购
大型平台经常收购可能成为未来竞争者的初创公司。这类收购的竞争效应难以评估: - 被收购企业尚未形成实质竞争威胁 - 无法确定独立发展是否会成功 - 收购可能带来整合效率
杀手收购
杀手收购(Killer Acquisition)是指收购潜在竞争者后将其关闭或雪藏,而非整合运营。收购方的目的是消除竞争威胁,而非获取技术或人才。
Cunningham, Ederer & Ma (2021) 研究制药行业发现,约 5-7% 的收购属于杀手收购——被收购的在研药物被终止开发。数字平台领域是否存在类似现象仍有争议。
效率抗辩
合并方通常主张合并会产生效率收益: -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- 技术整合和产品改进 - 消除重复投资
反垄断机构需要权衡效率收益与竞争损害。在平台合并中,这种权衡特别困难,因为: - 效率收益可能需要多年才能实现 - 竞争损害的程度取决于市场演化路径 - 双边市场的福利分析比单边市场更复杂
2012 年,Facebook 以 10 亿美元收购 Instagram(当时只有 13 名员工)。2014 年,Facebook 以 190 亿美元收购 WhatsApp。
这两起收购当时都获得了监管机构的批准。事后来看: - Instagram 成长为拥有超过 20 亿用户的主要社交平台 - WhatsApp 成为全球最大的即时通讯应用 - 如果保持独立,它们可能成为 Facebook 的有力竞争者
这引发了对并购控制的反思: - 如何评估初创企业的竞争潜力? - 是否应该对大型平台的收购采取更严格的审查标准? - 应否将「举证责任」从反对者转移到收购方?
欧盟《数字市场法》要求「守门人」(Gatekeeper)企业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所有合并计划,即使未达到传统的申报门槛。
7.3.4 数字平台监管
传统竞争法采取事后执法模式——在损害发生后才进行调查和处罚。但数字平台市场的特点(网络效应、快速变化、赢者通吃)可能使事后执法效果有限。因此,各司法管辖区开始探索事前监管(ex ante regulation)。
欧盟《数字市场法》
2022 年生效的欧盟《数字市场法》(Digital Markets Act, DMA)是全球首部针对大型数字平台的系统性监管立法。
核心要素: 1. 守门人认定:符合特定规模标准的平台被认定为「守门人」 2. 行为义务:守门人必须遵守一系列义务,包括: - 允许第三方与守门人服务互操作 - 不得在排名中自我优待 - 允许用户卸载预装应用 - 不得阻止用户在平台外交易 - 向广告商提供定价和效果数据 3. 处罚机制:违规可处以全球营业额 10% 的罚款,累犯可达 20%
欧盟《数字服务法》
《数字服务法》(Digital Services Act, DSA)于 2022 年通过,聚焦于平台内容治理: - 非法内容的处理义务 - 算法推荐的透明度要求 - 在线广告的披露义务 - 用户投诉和救济机制
中国平台反垄断
中国自 2020 年底开始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。
关键文件: - 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》(2021 年 2 月) - 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》
重大执法案例: - 阿里巴巴案:182.28 亿元罚款 - 美团案:34.42 亿元罚款 - 滴滴数据安全审查:80.26 亿元罚款 - 多起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
2021 年 10 月,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处以 34.42 亿元罚款,并要求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 12.89 亿元。
行为认定: 美团自 2018 年以来,通过差别费率、流量惩罚、配送限制等手段,强制商家独家合作。
市场分析: - 美团在网络餐饮外卖市场占据约 70% 的份额 - 外卖市场呈现典型的竞争性瓶颈结构 - 「二选一」行为削弱了饿了么等竞争者的竞争能力
处罚后的市场演变: - 商家可以自由选择多平台经营 - 但市场格局短期内未发生根本变化 - 2025 年京东入局外卖,市场竞争加剧
思考: 美团案说明,反垄断处罚可以纠正违法行为,但难以快速改变已经形成的市场结构。网络效应和规模优势使得在位者的地位具有持久性。提升市场可竞争性可能需要更多配套措施,如降低转换成本、促进数据共享、支持新进入者。
算法治理
算法已成为平台经济的核心基础设施。算法治理是平台监管的新前沿。
2022 年 3 月,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正式实施。这是全球首部系统性规制算法的法律文件。
核心要求: - 算法知情权:用户有权了解算法推荐的基本原理 - 算法选择权:用户可关闭个性化推荐功能 - 禁止「大数据杀熟」:不得利用算法进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- 标签管理权:用户可选择、修改或删除用于推荐的用户标签
「大数据杀熟」的经济学: 「大数据杀熟」本质是利用算法进行价格歧视。平台通过分析用户行为数据,识别用户的价格敏感度,对不同用户收取不同价格。
从经济学角度: - 完美价格歧视可以提升效率(消除无谓损失) - 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,消费者无法识别自己被歧视 - 价格歧视损害了消费者公平感知和信任
监管效果: 各大平台已上线「关闭个性化推荐」功能。但实际效果有待观察——关闭个性化推荐可能降低服务质量,用户可能不愿意使用这一选项。
滴滴案是中国数据安全监管的标志性案例,也体现了平台监管的多维度性质。
事件经过: - 2021 年 6 月 30 日:滴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- 2021 年 7 月 2 日:国家网信办宣布对滴滴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- 2021 年 7 月 4 日:滴滴 App 被下架 - 2022 年 7 月:滴滴被处以 80.26 亿元罚款 - 2022 年 12 月:滴滴从纽交所退市
数据主权视角: 滴滴掌握海量出行数据,包括用户位置信息、出行轨迹、支付记录。赴美上市引发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担忧。
平台全球化与数据主权的冲突: - 平台企业追求全球化发展,寻求境外上市融资 - 国家对关键数据基础设施有主权诉求 - 如何平衡企业发展与数据安全是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
后续影响: - 多家计划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取消或推迟 IPO - 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加速实施 - 数据安全成为平台监管的核心议题之一
本章小结
本章系统分析了平台竞争的经济学原理和监管政策框架。核心要点如下:
市场倾覆取决于网络收益函数的形态。当网络效益需要大规模用户才能实现时,市场趋向垄断(「争夺市场」);当部分用户就能实现网络效益时,市场可支持多平台竞争(「市场内竞争」)。
竞争加剧侵蚀利润。Armstrong (2006) 模型表明,网络效应越强,平台竞争越激烈,均衡利润越低。当网络效应超过平台差异化程度时,市场将倾覆。
竞争性瓶颈影响价格结构。当一边用户单栖、另一边多栖时,平台对多栖一边拥有垄断定价能力。「二选一」的本质是试图消除竞争性瓶颈结构。
可竞争性是关键。即使市场已经集中,只要潜在进入者能够有效挑战在位者,市场仍然是健康的。降低转换成本、促进数据可携带性和互操作性是提升可竞争性的政策工具。
平台反垄断面临独特挑战。双边市场的市场界定困难、零价格市场的 SSNIP 测试失效、一边补贴不等于掠夺性定价、动态竞争的不确定性——这些都要求反垄断分析框架的更新。
事前监管与事后执法互补。欧盟《数字市场法》和中国的平台反垄断实践表明,传统的事后执法可能不足以应对平台经济的挑战,事前的行为义务和监管框架正在成为新趋势。
思考题
概念理解:解释「争夺市场」与「市场内竞争」的区别。在什么条件下,一个市场更可能属于前者?请举例说明。
模型应用:在 Armstrong (2006) 模型中,如果买方的网络效应参数 \(\alpha_B\) 增加,对均衡价格和利润有何影响?请给出经济学直觉。
案例分析:阿里巴巴反垄断案中,市场界定为什么是争议焦点?如果采用更窄的市场界定(仅 B2C),对案件结论可能有何影响?
竞争分析:比较阿里「二选一」案和美团「二选一」案的市场结构差异。为什么两者都被处罚,但市场格局演变不同?竞争性瓶颈理论能否解释这一差异?
数据治理:滴滴赴美上市引发数据安全审查。如何平衡平台企业的全球化发展与国家数据主权?数据可携带性和数据本地化两种政策工具的利弊是什么?
开放思考:有观点认为,数字平台市场变化迅速,今天的巨头可能是明天的恐龙,因此不需要反垄断干预。你是否同意这一观点?请结合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,给出你的分析。
修订记录
| 修订项 | 类型 | 修订内容 |
|---|---|---|
| 1 | 高 | 补充利润函数推导过程(7.1.2),增加利润函数表达式和代入计算 |
| 2 | 高 | 区分数据网络效应与直接网络效应(7.2.2),明确两者的不同机制 |
| 3 | 中 | 消除 AI 味表达:「不仅关乎…更涉及」改为「既是…也是」 |
| 4 | 中 | 消除 AI 味表达:「揭示了一个重要洞察」改为「说明一个关键现象」 |
| 5 | 中 | 优化 7.2.3 开头,增加与前文静态壁垒分析的衔接 |
| 6 | 中 | 补充阿里案市场界定的经济学依据(需求替代性、供给替代性、跨边网络效应) |
| 7 | 中 | 重新设计思考题:新增第 4 题(阿里与美团案对比)、第 5 题(数据治理) |
| 8 | 低 | 优化语言:「往往呈现『赢者通吃』的特征」改为「容易形成赢者通吃格局」 |
| 9 | 低 | 优化数值例子表格列名,增强可读性 |
| 10 | 低 | 补充中文延伸阅读文献 3 篇 |
延伸阅读
核心文献
- Armstrong, M. (2006). Competition in two-sided markets.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, 37(3), 668-691.
- Armstrong, M., & Wright, J. (2007). Two-sided markets, competitive bottlenecks and exclusive contracts. Economic Theory, 32(2), 353-380.
- Rochet, J.-C., & Tirole, J. (2003). Platform competition in two-sided markets.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, 1(4), 990-1029.
政策报告
- Crémer, J., de Montjoye, Y.-A., & Schweitzer, H. (2019). Competition Policy for the Digital Era. European Commission.
- Furman, J., et al. (2019). Unlocking Digital Competition. UK Government.
进阶阅读
- Belleflamme, P., & Peitz, M. (2021). The Economics of Platforms: Concepts and Strategy.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. Chapter 7.
- Katz, M. L. (2021). Big tech mergers: Innovation, 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, and the acquisition of emerging competitors.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, 54, 100883.
- Motta, M., & Peitz, M. (2021). Big tech mergers.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, 54, 100868.